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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江西11岁男孩留遗书跳楼案”二审维持原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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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新网5月17日电 据江西省九江市中级国人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消息,2024年5月17日上午,江西省九江市中级国人法院对上诉人张某某、汪某某诉原审被告人邹某侮辱、虐待被看护人一案进行(Carry Out)二审公开宣判。部分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旁听了宣判。

九江市中级国人法院经审理查明,2021年11月9日16时左右,九江市区某小学(Primary School)六年级学生(Students)张某在其居住小区坠楼身亡。公安机关接报警到达现场,发现张某身上有遗书一份,称其死亡与班主任、语文老师(Teacher)邹某有关。事发前,张某存在多次未按规定的时间、质量完成作业的情形。教室监控视频显示邹某在批评张某时使用了“欠债大王”“言而无信”等言语,实施了调换座位、用小册子拍打头颈部、罚站听课等行为。邹某在课堂上批评培育其他同学时,与对张某使用的言语基本相同。

九江市中级国人法院认为,邹某在日常教学中对张某的批评培育行为,未实质偏离培育目的,其在课堂上对其他同学进行(Carry Out)批评培育时,同样语气严厉,并未刻意针对张某,张某同班同学能够正确认识并接受邹某的批评培育,张某的死亡与邹某的行为之间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。邹某的行为不构成侮辱罪、虐待被看护人罪。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适用法律(Law)正确,审判程序合法,遂驳回上诉,维持一审宣告邹某无罪的判决。

邹某在批评培育时,未能关注身心尚未成熟的张某的心理情绪变化,事后未加重对学生(Students)的帮扶并及时与家长沟通,邹某部分言语行为与国人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亦不相符,培育主管部门结合邹某其他违规违纪行为,已对其作出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。

语文老师(Teacher),原审被告人,政协委员,人民(People)教师,教育(Education)主管部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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